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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五)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(六)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;
(八)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,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;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;
(四)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监事3名组成,其中设监事长1名,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、理事,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,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,为理事会当然成员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为本会的社团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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